6.1 本會由會員大會和執行委員會(以下簡稱「執委會」)組成。
6.2 會員大會
6.2.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,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。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,本會的所有會務均由執委會處理。
6.2.2 會員大會由執委會召開。執委會可召開「會員大會」或「特別會員大會」。
6.2.3 「會員大會」每兩年舉行一次。會上,主席須就本會的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,並須舉行選舉,從普通會員中選出執委會家長委員。
6.2.4 在接獲最少三十名或百分之三的會員(以較多者為準),提出列明討論某項或某些事宜的書面要求後,亦可召開「特別會員大會」,惟開會日期須由執委會會議通過。執委會須於接獲有關書面要求後兩個月內,舉行「特別會員大會」。召開6.2.5 「特別會員大會」的通知須於開會之前的七個工作天送交各會員。
6.2.6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會員總數百份之五或五十人(以較少者為準)。
若會員大會流會,執委會得在一星期後召開另一次會員大會,該次會員大會無法定人數規定。議決事項之處理與( 6.2.5 )項相同。
6.3 執行委員會
6.3.1. 有委員十二人,其中七名家長委員由普通會員中選出,倘參選人數與家長委員數目相同,則參選者自動當選;五名教師委員由學校委任當然會員出任。家長委員如不再是本會的普通會員,其委員身份最多可持續三個月。校長或/及副校長為本會顧問,並列席執委會會議。
6.3.2 執委會以互選方式選出以下委員:
主席 ( 一人 ) : 須由家長委員擔任,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及執委會會議,領導執委會推行會務的正常發展。
副主席 ( 二人 ) : 第一副主席兼任司庫,須由家長委員擔任,處理一切收支賬目,每年需將結算交予執委會審核,並每兩年提交「會員大會」通過,並須輔助主席推動一切會務。於主席缺席時,第一副主席執行主席職務。 第二副主席由教師委員擔任,輔助主席及第一副主席推動一切會務。
文書 ( 二人 ) : 家長及教師委員各一人,處理一切文書工作。
聯絡 ( 二人 ) : 家長及教師委員各一人,負責學校、本會與家長三方面之聯絡工作。
出版 ( 二人 ) : 家長及教師委員各一人,負責編輯及印製本會之通訊及刊物。
康樂 ( 二人 ) : 家長及教師委員各一人,負責策劃本會一切康樂活動。
總務 ( 一人 ) : 由家長委員擔任,負責本會一切總務工作。
6.3.3執委會職責
6.3.3.1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,負責執行所有會務。
6.3.3.2 諮詢所有家長,制訂家長校董選舉程序;委任「家長校董選舉委員會」,根據《教育條例》第 40AO 條進行選舉,並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。
6.3.4 各家長委員之任期為兩年,各教師委員之任期為一年。
6.3.5 如家長委員出缺,執委會有權委任某普通會員成為家長委員;如教師委員出缺,學校可委任某當然會員成為教師委員。 而 填補半途出缺職位之新委員的任期是原任委員任期的餘下部分。
6.3.6 執委會的所有工作人員均為義務人員。
6.4 除另有規定外,在會員大會及 / 或執委會會議中之議決事項,須以簡單多數 投票通過, 方可生效。投票時若正反雙方票數相同,則該次會議之主席可以投決定性一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