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.本會名稱

本會之正式名稱為 「 T.W.G.Hs. Kap Yan Directors' College Parent-Teacher Association 」 「東華三院甲寅年總理中學家長教師會」,以下簡稱「本會」。

二.本會會址

香港 新界 上水彩園邨 東華三院甲寅年總理中學

三.本會宗旨

東華三院甲寅年總理中學家長教師會為一非牟利機構,宗旨在:
3.1 加強家長與東華三院甲寅年總理中學(以下簡稱「學校」)間的聯繫和合作,共同提高教育質素;
3.2 家長作為學校的支援,對校政提出積極正面的意見,供學校參考;
3.3 關注學生成長及有關福利;
3.4 聯繫家長間的感情。

四.本會會員

4.1 名譽會員:
凡離任校長、副校長、本會主席及副主席均為「當然名譽會員」,不需繳交會費。如曾為本會會員,而其子弟已畢業離校者,欲繼績參加本會,必須由本會會員提名推薦,經執行委員會批核後,可成為本會「名譽會員」,不需繳交會費,而其名譽會員資格必須每年重新申請。

4.2 當然會員:
學校現職教員為當然會員,不需繳交會費。 ( “教員”指受僱於學校的准用教員或檢定教員,而他是受僱在學校 (a) 擔任某個中學資助則例所規定的職員編制之內的教員職位;或 (b) 於一段為期不少於12個月的期間內,執行教學職責或其他直接與教學有關的職責的 。 ) 普通

4.3 會員:
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 , 均 為「普通會員」 。每一個家長只可擁有一個 「普通會員」 會籍,而每一家庭最多擁有兩個 「普通會員」 會籍。 ( “ 家長 ”就學生而言,包括 (a) 該學生的監護人;及 (b) 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,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。 )

五.會員權利與義務

5.1 權利:

普通會員有動議、表決、選舉和被選舉權;

當然會員只有動議、表決和選舉權,並無被選權;而名譽會員則沒有動議、表決、選舉和被選舉權。

5.2 義務:

5.2.1 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

5.2.2 普通會員應於入會後兩星期內繳交會費;會費為每一家庭每年港幣五十元正。會費一經繳交,概不發還。執行委員會可建議修訂會費,交由會員大會通過決定。除會費外,會員並無義務再向本會提供金錢資助;但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捐款予本會,以進行符合本會宗旨的活動。

六.組織

6.1 本會由會員大會和執行委員會(以下簡稱「執委會」)組成。

6.2 會員大會

6.2.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,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。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,本會的所有會務均由執委會處理。
6.2.2 會員大會由執委會召開。執委會可召開「會員大會」或「特別會員大會」。
6.2.3 「會員大會」每兩年舉行一次。會上,主席須就本會的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,並須舉行選舉,從普通會員中選出執委會家長委員。
6.2.4 在接獲最少三十名或百分之三的會員(以較多者為準),提出列明討論某項或某些事宜的書面要求後,亦可召開「特別會員大會」,惟開會日期須由執委會會議通過。執委會須於接獲有關書面要求後兩個月內,舉行「特別會員大會」。召開6.2.5 「特別會員大會」的通知須於開會之前的七個工作天送交各會員。
6.2.6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會員總數百份之五或五十人(以較少者為準)。
若會員大會流會,執委會得在一星期後召開另一次會員大會,該次會員大會無法定人數規定。議決事項之處理與( 6.2.5 )項相同。

6.3 執行委員會
6.3.1. 有委員十二人,其中七名家長委員由普通會員中選出,倘參選人數與家長委員數目相同,則參選者自動當選;五名教師委員由學校委任當然會員出任。家長委員如不再是本會的普通會員,其委員身份最多可持續三個月。校長或/及副校長為本會顧問,並列席執委會會議。
6.3.2 執委會以互選方式選出以下委員:
主席 ( 一人 ) : 須由家長委員擔任,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及執委會會議,領導執委會推行會務的正常發展。
副主席 ( 二人 ) : 第一副主席兼任司庫,須由家長委員擔任,處理一切收支賬目,每年需將結算交予執委會審核,並每兩年提交「會員大會」通過,並須輔助主席推動一切會務。於主席缺席時,第一副主席執行主席職務。 第二副主席由教師委員擔任,輔助主席及第一副主席推動一切會務。
文書 ( 二人 ) : 家長及教師委員各一人,處理一切文書工作。
聯絡 ( 二人 ) : 家長及教師委員各一人,負責學校、本會與家長三方面之聯絡工作。
出版 ( 二人 ) : 家長及教師委員各一人,負責編輯及印製本會之通訊及刊物。
康樂 ( 二人 ) : 家長及教師委員各一人,負責策劃本會一切康樂活動。
總務 ( 一人 ) : 由家長委員擔任,負責本會一切總務工作。

6.3.3執委會職責
6.3.3.1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,負責執行所有會務。
6.3.3.2 諮詢所有家長,制訂家長校董選舉程序;委任「家長校董選舉委員會」,根據《教育條例》第 40AO 條進行選舉,並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。
6.3.4 各家長委員之任期為兩年,各教師委員之任期為一年。
6.3.5 如家長委員出缺,執委會有權委任某普通會員成為家長委員;如教師委員出缺,學校可委任某當然會員成為教師委員。 而 填補半途出缺職位之新委員的任期是原任委員任期的餘下部分。
6.3.6 執委會的所有工作人員均為義務人員。
6.4 除另有規定外,在會員大會及 / 或執委會會議中之議決事項,須以簡單多數 投票通過, 方可生效。投票時若正反雙方票數相同,則該次會議之主席可以投決定性一票。

七.財務

7.1 本會經費用途如下:
7.1.1 為達成本會宗旨的一切支出。
7.1.2 為本會之一切經常性費用。
7.2 司庫負責收集會費,存入指定銀行。支票須經第二副主席聯同主席或第一副主席簽署,方為有效。
7.3 經會員大會議決後,執委會有權動用本會資金以作捐助為獎學金、獎品或其他學生事務之用;用途由學校代為安排。
7.4 會員大會將邀請一位義務核數(通常為學校職員)為本會每年最少核數一次。

八.修章

會章有任何修訂,須於會員大會上由出席會員之半數或以上通過方可生效。會章修訂後,須由文書寄信往警署備案,若該署不於廿八天內提議改動,則修訂自動生效。

九.解散本會

若獲出席會員大會三份之二的合法人數通過,得解散本會。結束本會時,清還所有債務後,若有盈餘,則交由學校處理,用作學生福利事務;若有負債,由會員平均分擔,最高不超過港幣拾元正。  

東華三院甲寅年總理中學 家長教師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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